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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孟进财与黄少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进财,黄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孟进财。被执行人黄少雷。关于孟进财与黄少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黄少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少雷的银行存款21847元至定州市人民法院的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亚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增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