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兴财、姚立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兴财,姚立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女,生于1981年6月20日,汉族,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赵兴财,男,生于1966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姚立广,男,生于1976年1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赵兴财、姚立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至第一次开庭庭审调查结束前。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信委托代理人王玲、被告赵兴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立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丘农信诉称,被告赵兴财由被告姚立广担保于2010年11月16日从我社借款1.7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经我社多次催收,借款人赵兴财未偿还借款,担保人姚立广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万及利息、逾期利息。被告赵兴财辩称,借款属实,借款用于承包工程,因为赔了钱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担保人姚立广是我找的,他现在外地施工过不来。被告姚立广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1月10日,被告赵兴财由姚立广担保与章丘农信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赵兴财借款1.7万,借款用途为建材,借款期限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12年11月9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每笔借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利率如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人不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凭证载明的利率加收50%逾期利息。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姚立广作为保证人对被告赵兴财自章丘农信处于2010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9日期间各类业务形成的最高余额1.7万提供担保,在此期间内每笔借款起始日、利率、到期日及借款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为准,发放贷款及提供信用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依约于2010年11月16日向被告赵兴财发放贷款1.7万,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34‰,还款期限为2011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兴财未偿还借款,被告姚立广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3年9月16日,章丘农信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赵兴财偿还借款1.7万及应计利息、逾期利息,姚立广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章丘农信提供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章丘农信与赵兴财、姚立广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合意,系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兴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姚立广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章丘农信要求被告赵兴财偿还借款1.7万本息,要求被告姚立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立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兴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万。二、被告赵兴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的应计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8日,以1.7万为基数,按月利率8.34‰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1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7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2.51‰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姚立广对上述两项款项在1.7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姚立广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兴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毛心宇人民陪审员 李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