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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与被告张志江、陈世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张治江,陈世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刘洪,男,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刘文忠,宣汉县恒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治江,男,生于1963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罗燕飞,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会,女,生于1970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治江,男,生于1963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被告陈世会之夫。原告刘洪与被告张志江、陈世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刘洪负担。审判员  李谊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