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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907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22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