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康水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黄康水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平,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康水。委托代理人:周遨,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村******房,身份证号码:4405281968********。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康水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其余退回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