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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舒集林与宁国市顺安耐磨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集林,宁国市顺安耐磨材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56号原告:舒集林,男,汉族。被告:宁国市顺安耐磨材料厂,住所地宁国市南极乡杨狮村新建组。法定代表人:范治平,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集林与被告宁国市顺安耐磨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集林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舒集林负担。审 判 长  谢成明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束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