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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行审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德行审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钟伟。委托代理人季武杰。被申请执行人熊霞。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3年5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熊霞(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德工商处字(2013)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交了其据以作出德工商处字(2013)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部证据和依据。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强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2013年5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熊霞作出的德工商处字(2013)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溯审 判 员  严正凯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