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缙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新满与应卫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满,应卫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民初字第992号原告:王新满,农民。委托代理人:梅亚宝,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卫进,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人民路888号综合楼一层、四层。诉讼代表人:熊益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佳,该公司职工。原告王新满与被告应卫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新满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步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