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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90号原告:唐某,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告:张某,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月余,即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被告即离家外出至今不归,现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离婚后,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相识。于××××年××月××日在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4月16日,原、被告曾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9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婚姻登记材料、离婚协议书各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打,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现被告外出至今不归,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雄附: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