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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恢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刘恩平与吴金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恩平,吴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恩平,男,生于1962年1月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吴金锁,男,生于1960年6月2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执行刘恩平与吴金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恩平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金锁给付赔偿款13020.23元及逾期加倍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1000元。案件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支付执行款110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9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连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