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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与余飞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余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速,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街新建巷*号。委托代理人:李素琴,女,汉族,1972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西街**号首地容御花园*栋*座2B。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飞,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蓝田县洩胡镇西余家沟村第一村民小组***号。委托代理人:谢用豪,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述行,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余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同力公司应否支付余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中,余飞于2008年8月21日入职同力公司,此后,双方签订了自2010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余飞继续在公司工作,同力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同力公司主张,多次通过“通告”、“通知”及快递的形式书面告知余飞续签劳动合同,但余飞不同意续签,此种情形,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余飞,故公司不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条文规定来看,在法定期限内,只要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是否拒签劳动合同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义务,故本案一审判决同力公司支付余飞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同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同力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