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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喻鹏与姜金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喻鹏;姜金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喻鹏,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被告:姜金栋,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阜城县人,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鹏与被告姜金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鹏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喻鹏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