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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克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胜,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321-4号申请执行人:刘克胜。被执行人: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聂村。代表人:陈友国。申请执行人刘克胜与被执行人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09)川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罗城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克胜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韩 强执行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