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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史敏与蔡彭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敏,蔡彭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98号原告史敏。被告蔡彭涛。原告史敏诉被告蔡彭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敏诉称,2013年7月21日16时,被告骑电动车在人民公园西门将原告撞到,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因受伤住院,被告拒不赔偿,故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614.04元,护理费1166.67元,伙食补助费5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650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慰抚金5000元,共计17080.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但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明确地址,且拒不缴纳公告费适用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退回原告史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书冉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