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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行审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7)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林杰,金衍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卢苍忠、杨志。被执行人郭林杰。被执行人金衍琴。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请求对被执行人郭林杰、金衍琴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92392元(各征收46196元)。本院同日受理,由代理审判员胡朝俊独任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催告书的送达回证,送达时间被涂改,没有经当事人捺印确认,不符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49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