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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