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撤销了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441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跃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