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已自动履行欠款4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60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榆民高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沙东审 判 员 乔秀萍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花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