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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66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已自动履行欠款4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60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榆民高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沙东审 判 员  乔秀萍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花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