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菊,史元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777-1号申请执行人:孙菊。被执行人:史元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元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菊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菊如发现被执行人史元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