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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民初字第09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余某与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兰,明中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247号原告余兰,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俊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中翔,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兰与被告明中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兰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余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余兰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元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