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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法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法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陕西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申请人陕西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秀山凤栖实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802318010×××××00080,票号为315000512011×××××,付款行为恒丰银行重庆涪陵支行,出票金额为一佰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4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7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