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谭克龙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谭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旬非诉行审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乐荣彪,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力,该局路政执法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谭克龙,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因谭克龙在旬阳县构羊公路10k+200M,公路左侧,距公路排水沟外缘零点五米处,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间一层,长4米,宽4.20米,计占地16.8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一)项、《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13年04月01日对谭克龙作出旬农路城郊(2013)第03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决定书送达后,谭克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又于2013年07月0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谭克龙送达了旬农路催字(2013)第017号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也未自动履行,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09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城郊(2013)第03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谭克龙应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旬农路城郊(2013)第032号陕西省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对谭克龙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徐启智审判员 萧 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显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