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李发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林,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梅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7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梅县其哥哥李发某(另案处理)家中吃晚饭,吃饭过程中两人喝了一些白酒。饭后被告人李某林与李发某在隔壁侬某艺(李某林的二嫂)的客厅里聊天,期间,两人又继续喝了些白酒。当晚10时许,李发某在闲聊中对被告人李某林讲想建新房,并将新房的设计图纸拿给李某林看,已有醉意的李某林看了后就骂李发某的图纸设计得不好,两人因此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先是李某林用拳脚对李发某进行殴打,并用热水瓶砸到李发某的头部,在被李某安(李某林的外甥)、廖某英(李发某的妻子)劝开后,李某林又对劝架的廖某英进行殴打。被告人李发某见其妻子被打,则从客厅墙角拿起一根扫把柄对李某林殴打,并用铁扳手击中李某林的头部、用水果刀刺中李某林的右手臂。最后,李某林、李发某二人被在场人李某安、廖某英、侬某艺三人劝开。经广东省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发某、李某林损伤程度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林与被害人李发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李发某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林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梅县公安局石坑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发某陈述、证人李某安、侬某艺、廖某英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无视国法,兄弟之间因小事故意伤害相互身体健康,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李发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