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徐某,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某,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