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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申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朱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国平,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申字第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国平,男,汉族,1959年12月17日出生,金坛市人。委托代理人陆炳生,金坛市龙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志华,男,汉族,1971年07月02日出生,金坛市人。委托代理人景春生,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志华与朱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坛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20日,朱国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朱国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国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国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蒋 勇审判员 王海芳审判员 王卓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