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红亮与张建国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亮,张建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534号原告:杨红亮,男。被告:张建国,男。关于原告杨红亮诉被告张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红亮以双方的纠纷已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调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亮撤回对被告张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缴纳),由原告杨红亮承担。审判员 : 薛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