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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民三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周意德与苏永发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意德,苏永发,汝城县三星镇西黄采石场,付国强,付建国,罗新平,胡伟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三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意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亚平,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永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汝城县三星镇西黄采石场。负责人欧文强,该采石场投资人。原审第三人付国强,男,汉族。原审第三人付建国,男,汉族。原审第三人罗新平,男,汉族。原审第三人胡伟杰,男,汉族。上诉人周意德因与被上诉人苏永发、原审第三人汝城县三星镇西黄采石场、付国强、付建国、罗新平、胡伟杰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意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亚平,被上诉人苏永发的委托代理人朱正新,原审第三人胡伟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汝城县三星镇西黄采石场、付国强、付建国、罗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2)汝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167.94元退还上诉人周意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 云审 判 员  刘殳扬审 判 员  谢末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苏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