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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刘来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刘来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张新建。被告刘来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建与被告刘来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存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