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刘来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刘来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8号原告张新建。被告刘来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建与被告刘来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存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