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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志与青岛市胶州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青岛市胶州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533号原告李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市胶州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浩杰,董事长。原告李志与被告青岛市胶州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7月16日晚,雷雨电闪,一声雷闪后,原告家中的电线及插座均被烧毁同时断电。原告的房屋已经装修好,因电线线路烧毁又无法清楚,从此至今,此隐患时时威胁人身安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