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易俊辉与荣讯塑胶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易俊辉;荣讯塑胶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俊辉,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鹿头镇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姜薇薇,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讯塑胶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奇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电宏,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易俊辉为与上诉人荣讯塑胶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讯塑胶公司)因追索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中,易俊辉申请法院向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总工会调查荣讯塑胶电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已成立工会的事实。本院认为,易俊辉在本案一审中未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其在二审中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荣讯塑胶公司应否支付易俊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案中,荣讯塑胶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对易俊辉开具《离职通知单》,以易俊辉“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因别人的事情在办公室大吵大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为由对其辞退,荣讯塑胶公司提交了刘绪平受伤的照片,丘家丽、张丽萍等5名员工的证言及平湖派出所新木警务室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2013年5月7日早上,易俊辉、吉荣荣在该公司1号会议室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吵闹,易俊辉不听劝阻,与保安员刘绪平发生斗殴,造成刘绪平左手受伤。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第四项的约定,易俊辉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予以辞退。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的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审理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纠纷的依据。荣讯塑胶公司辞退易俊辉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易俊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易俊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刚(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