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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许进才与被告肖运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进才,肖运辉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796号原告许进才,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臣,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运辉,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进才诉被告肖运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进才以已与被告肖运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进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已预缴11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许进才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小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