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霞与被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岳阳**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楼区****。被告岳阳**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波浪,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岳阳**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阳**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岳阳**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艳红审判员 任福刚审判员 钟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