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镦远与赣榆县厉庄高级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镦远,赣榆县厉庄高级中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商初字第1596号原告刘镦远(曾用名刘志文、刘敦元)。法定代理人刘西强,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安、伏林祥。被告赣榆县厉庄高级中学,住所地赣榆县厉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昭忠,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镦远与被告赣榆县厉庄高级中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镦远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厉庄高级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镦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镦远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厉庄高级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镦远负担。审 判 长 高金祥审 判 员 姜 莉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三年十一��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