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张军霞、苏红云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霞,张军霞,苏红云,魏代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62号申请人:李玉霞,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军霞,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苏红云,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魏代彬,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沂南县。申请人李玉霞与被申请人张军霞、苏红云、魏代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军霞、苏红云、魏代彬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6XX**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军霞、苏红云、魏代彬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