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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时芹与被告杨进全、安邦财保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芹,杨进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李时芹。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进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代表人莫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时芹诉被告杨进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时芹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时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