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翁某某诉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91号原告翁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翁某某诉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翁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