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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翁某某诉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91号原告翁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4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翁某某诉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翁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