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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被告入赘我家生活,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打架生气,婚姻关系形同虚设,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打架生气,被告于2013年4月离开原告家外出,自此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以上事实,有曲阳县孝墓乡西孝墓村村民委员会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不能和睦生活,被告外出与原告无任何联系,期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经调解原告执意离婚,不同意和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于进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永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