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三终字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田玉兴与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田玉兴,王学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明珠集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凤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兴。委托代理人崔春龙,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学强。上诉人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上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汉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汉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上诉人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的诉讼费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岩审 判 员 甄飞代理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