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白民初字第0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陆峰英与秦红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峰英,秦红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830号原告陆峰英被告秦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峰英与被告秦红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梅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