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458号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委托代理人: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相识,2010年5月11日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名刘某。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以致于双方至今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截至起诉前双方已分居一年多。我曾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事宜,但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决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能够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报纸交友信息相识。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1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X,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2011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及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旧州派出所的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权利和义务。现被告离家出走二年多,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顾,也不尽夫妻义务,使原、被告原本幸福的生活渐行渐远;通过原告提供的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旧州派出所的证明亦能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刘某应由原告抚养,由于原告自愿自己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永贤人民陪审员 张秋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桥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你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