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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成某某诉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窦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成某某,男,生于1991年11月2日,汉族,工人,住邹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恒福,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窦某某,女,生于1992年9月27日,汉族,工人,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孙波,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某某与被告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成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丁业群审 判 员  徐延勇代理审判员  肖 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