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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郑同爱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同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948号罪犯郑同爱,曾用名二飞、二哥,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九年九月二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青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20万元。二0一一年八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十一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郑同爱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同爱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