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刘文峰与承德福顺铜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峰,承德福顺铜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刘文峰。委托代理人鲍冬梅,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福顺铜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怀志。委托代理人柴海峰。委托代理人潘青杨,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峰与被告承德福顺铜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文峰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力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