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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87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