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87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