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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康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625号原告:康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