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与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442号原告朱×,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被告杨×,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被告郝×,女,1980年3月6日出生。原告朱×与被告杨×、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东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杨×,被告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诉称:2012年11月9日原告到被告杨×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工作。因原告与杨×及郝×发生了纠纷,2013年1月14日离开美发店。2013年1月14日早上,原告正在打扫卫生,突然听到杨×大骂,并说谁在休息室放衣服就给扔到厕所里。原告听到后马上过去,看见衣服在杨×手上,杨×说如果你不收起来就扔在厕所里。原告问为什么,杨×说郝×不让挂,只能挂她自己的,她爸爸的衣服六件都在里面挂着,我一件都不让挂。杨×说你挂不行,她挂行。看到杨×生气,我只好收起来了。因为晚上我在休息室休息,所以晚上又挂上了。等早上我还没有来得及收起来,就被扔进厕所里。我问是谁扔的,他们都说不知道,并嫌我嚷嚷,威胁说你再嚷嚷就扣你300元,再说一句就扣600元。我看杨×不讲理就说结工资走人。你没有工资,回家3次扣600元,顶多再给六、七百元。看他不讲理,原告只好打110报警。110来了,问了一下就走了。杨×嫌我打110,就往死里打我,两次和郝×抬起来把我扔出去,并脚踢我腰和头部。我爬起来又回到屋里,我的行李和工资没拿到手,当我进屋,杨×又追着打我。我吓得进了休息室,杨×用力闯进来,口里大骂一定要打死我,我向他求饶,说不要再打了,这样打会出人命的。他说就是要打死我。第二次我把门锁上,他又开门进来打我,还叫郝×一起来打,口里一直说打死她。郝×手里拿着锁棒用力打我的手,手被打的软组织挫伤,用拳头猛力打我的头。我当时就头晕眼花晕倒在地,郝×说我装死。我说再打下去会出人命的。她说,你死了我陪着你,你一个健康人我是一个病人陪着你值了。反正我活着也是受罪,你去告吧,顶多也就赔5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杨×、郝×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原告朱×与杨×、郝×因琐事发生了纠纷,导致原告朱×受伤。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左手软组织挫伤、胸部外伤、右前胸局部皮下瘀斑等,发生医疗费863.47元。2013年1月22日北京协和医院建议朱×全休一个月。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派出所询问笔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朱×与被告杨×、郝×因琐事发生矛盾,未能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对此均有过错。由于原告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朱×所遭受的损失,医疗费本院核定为863.47元;对于误工费,原告虽未提交完善的证据,本院根据其伤情予以酌定。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杨×、郝×赔偿原告朱×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二千六百一十九元二角;二、驳回原告朱×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朱×负担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杨×、郝×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东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诗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