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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刘晓军、梁织棉与王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军,梁强棉,王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5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军申请执行人梁强棉被执行人王侃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6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晓军、梁强棉与被执行人王侃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居住,本人现下落不明,查询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2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