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杨代坤、吴仙花与杨世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代坤,吴仙花,杨世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代坤,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侗族,怀化学院大四学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成,男,侗族,1968年3月3日出生,粮农。原审原告吴仙花,女,1938年1月1日出生,侗族,粮农。上诉人杨代坤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晃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代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杨世成、原审原告吴仙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人杨代坤作为原审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合同无效,并不需要对合同有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判决以杨代坤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晃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代坤。审 判 长 王文利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刘士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