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书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书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50350-2。法定代表人:王锦鹤,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吴书尘,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书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勇 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