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乐怡与陈民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78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男,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郴州市人,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前将位于**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住房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所有,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某某位于**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住房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后转移给陈某某。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郴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