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辛永亮、宋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辛永亮,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辛永亮。被执行人宋薇。本院在执行承德县九龙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辛永亮、宋薇买卖合同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永亮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